股东提名个别人士参选董事的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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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提名個別人士參選董事的程序
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、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、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股東特別大會, 包括其中:第七十三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,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。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、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回饋意見。有關請求書應交往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,上必須注明召開會議之目的。
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
中國昆明, 2012年6月8日 |